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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警监受贿1190万,获刑11年

LBS 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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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6日上午9时,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警察学院原党委书记张春义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张春义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张春为毕业年级学生讲授思政课


张春义,2010年6月任临沂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2年4月任临沂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2016年2月任临沂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2016年10月任山东警察学院党委书记,2020年6月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春义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临沂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警察学院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以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职务调整消防验收学生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90.8326万元。



张春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春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春义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情节,依法应从严惩处。张春义到案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春义简历:

  • 1982.09—1984.07 山东省人民警察学校公安专业学习

  • 1984.07—1987.11 山东省公安厅教育处办事员

  • 1987.11—1993.06 山东省公安厅教育处科员

  • (1985.04—1989.12在山东大学法律专业专科学习;1989.10—1991.04挂职任东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

  • 1993.06—1997.05 山东省公安厅教育处副科级干部

  • 1997.05—2001.02 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教育科副科长(正科级)

  • (1997.04—1999.06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学习)

  • 2001.02—2005.10 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副处长

  • 2005.10—2010.05 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2003.09—2006.06在省委党校在职干部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6.02—2006.12在山东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 2010.05—2012.04 山东省临沂市副市级干部、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 2012.04—2016.02 山东省临沂市副市级干部、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 2016.02—2016.10 山东省临沂市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 2016.10— 山东警察学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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